十几年前由周杰伦和江语晨共同拍摄的优乐美奶茶广告是不是至今让你记忆犹新呢?当年,品牌代言人周杰伦亲口说出的这句“你是我的优乐美”,让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公司)于2007年推出的优乐美奶茶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近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的“优乐美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也引发多方关注。
2020年4月24日,喜之郎公司针对深圳云联数娱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云联数娱公司)拥有的第7242968号“优乐美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详情见下图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申请书的首页,喜之郎公司将其注册在第32类商品上的第6089636号“优乐美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详情见下图2)列为引证商标,主张诉争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2020年7月24日,喜之郎公司在补充提交的理由书中,又提到其拥有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及图”商标(详情见下图3)构成驰名商标,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喜之郎公司提交了与周杰伦签订的品牌代言合同及部分广告宣传资料等作为证据。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认定云联数娱公司及诉争商标申请人姜多春名下商标较少,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采取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其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喜之郎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高院判决驳回喜之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环泽观点:本案中由于喜之郎公司驰名商标的注册公告日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及喜之郎公司没有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等因素导致了喜之郎公司的失利。该案也再一次提醒企业,当今社会,品牌战愈发激烈,商标是品牌无形的“保护之手”,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企业只有在提前做好商标布局的同时做好商标监测工作,才能有效避免品牌所对应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权利纠纷,更好地保护自身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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