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一直在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在2018年,国家出台了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发布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该条文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想要享受该优惠政策,需要明确的知道怎么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首先,如果企业需要在账务方面做到以下几点:
1、分开核算。对于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2、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3、分项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4、合理计算。企业应该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准确填表。企业要对116号文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另外在费用的归集方面,只有下面列举的费用才能算到研发费用中: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注意:以上列式的只有专门用于研发的费用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里享受国家给与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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