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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DPO是什么?是否强制性的?

2024-11-05 环泽-pai

根据新加坡《201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1(3)条:在新加坡经营的组织必须指定至少一名DP0(DPO全称为Data Protection Officer),并且必须向公众公开DPO的联系信息。DPO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企业内部制定与实施处理个人数据保护的政策与流程时遵守PDPA规定。同时,应对个人数据保护相关事宜,如数据泄露事件、处理用户权利请求,作为用户、监管与企业联系的纽带,处理监管与用户的请求。

根据政府要求企业需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注册DPO,任命DPO为企业“必须”之义务。但根据PDPC通知内容,系“鼓励”企业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在BizFile+ 网站登记DPO信息,不是强制性义务。如果企业未能在BizFile+注册DPO也不会直接导致监管处罚。同时,在践中,企业未任命DPO也并不必然导致监管处罚。企业因未任命DPO而被监管处罚的严厉程度与企业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情况直接“挂钩”,处罚形式包括警告行政令或罚款。就罚款而言,企业最高可被处以100万新加坡元罚款。

新加坡公司DPO是什么?是否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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