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缴纳香港薪俸税时,供应父母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香港的法例要求父母通常要居住在香港,有关居住在香港的要求,说明如下:
就考虑纳税人是否有资格申请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而言,「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养人,是指该受养人必须惯常地在香港生活。在决定受养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税务局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A.在香港逗留日数,访港频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时间;
B.在香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C.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
D.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E.其亲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上文所述「父母」是指:
1、你或你配偶的亲生父母/领养父母/继父母;或
2、已故配偶的父母。
上文所述「祖父母或外袓父母」是指:
1、你或你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领养祖父母或领养外祖父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2、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任何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人士申索免税额。如果多于一名人士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人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如你就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则你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给予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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