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相关规定,雇员或雇主,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需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或代通金。分两种情况:
1、雇佣合同明确约定有通知期
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的,需依据合同约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对方,但合同约定的通知期少于7天的,通知期为7天。
2、雇佣合同无明确约定通知期
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的,需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如果没有按照上述通知期提前通知就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代通金。
代通金计算分两种:
1、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代通金=终止合同通知日之前12个月内雇员的日平均工资×通知期的日数
2、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代通金=终止合同通知日之前12个月内雇员的月平均工资×通知期的月数
雇员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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