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相关规定,雇主(例如香港公司)在辞退雇员时,如果满足相关条件,香港公司除了向雇员支付代通金之外,如果雇员在公司连续受雇24个月及以上,因以下原因雇佣合同终止的,公司还应当支付给雇员遣散费。
(1)公司裁员或提早终止未到期的雇佣合同;
(2)雇佣合同届满后因公司裁员没有与雇员续约;
(3)雇员遭公司停工。
遣散费的计算有两种:
(1)日薪雇员: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资(由雇员选择,但上限为15,000港币)×服务年限
(2)月薪雇员:
最后一个月全月的工资或者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3(上限为15,000港币)×服务年限
例如:某雇员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薪10,000元,则公司需要赔偿10,000×2/3×3=20,000。
备注:
A.服务年限不满1年的则按比例计算;
B.遣散费最高不超过港币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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