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对香港公司认定为税务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实体即可:
(a)在中国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且该香港公司在香港有缴纳利得税。
(b)在中国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虽然未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但是能够证明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
法律意义上的“主要管理或控制”:“管理”是指日常的业务和运营管理,或执行最高管理层作出的决策等。“控制”是指最高管理层对整体业务经营的控制权,如制定核心经营策略、制定战略决策、融资决策、业绩评估等。
根据我司以往的经验,如果该香港公司未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比如,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利润),那么只有坐实“主要管理或控制”在香港进行,才可能被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主要管理或控制”在香港进行通常的证据包括:
1、在香港租赁办公室;
2、在香港雇员;
3、公司高层在香港召开公司会议;
4、公司日常管理在香港,包括考情制度、人士任命、日常公司资料保存等;
5、公司高层作出决策会议;
6、高层会议及住宿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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