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离岸业务的特点是没有占用香港资源,即:本公司没有人员在香港办公、没有雇佣香港雇员、股东与董事不是香港人士;香港公司的卖家与买家都不在香港(即两头在外);交易的物品没有进入香港港口;交易对象不是通过香港展会认识;没有在香港当地借贷、融资等。只要做的业务满足上列条件,可以不用在香港缴税。
香港公司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相反,只要占用了香港的资源,就属于在岸业务。那么就需要在香港缴利得税。
另外,如果一间香港公司同时在做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此时需要根据公司业务比例区分:如果在岸业务的比例超过公司总营业额的49%,那这间香港公司不论在岸与离岸都需要缴税;如果在岸业务比例少于49%,那么在岸部分需要缴利得税,而离岸业务部分则可以豁免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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