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局的规定:任何人士完成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须随即签立成交单据,并于指定期限内为该文书加盖印花。此等文书没有特定格式,但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 规定成交单据须述明以下各项:
1、完成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的人,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行事,如其身分为代理人,则须述明其主事人的名称;
2、交易日期及成交单据的制备日期;
3、该香港证券的数量及名称;
4、该香港证券的每个单位价格及代价款额,如属交换,则须述明用以交换该香港证券的财产的详情;
5、交收日期。
所以香港公司股票的转让必须按照上述的规定,制订好股票转让的文书,然后递交给税务局印花署加盖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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