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问香港公司的股东A某骤然去世,A某尚在世时,未及时将股份转出,现在公司需要将A某所持股份转让给B某,请问转股文书上应该由A某签署处应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提供A某的离世证明文件以及需要提供其他什么文件?
一般而言,因继承遗产而取得的香港物业个案,如果是根据遗嘱或《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把死者名下的香港公司股份转名至承继人并提供足够的证明资料,这样的转名没有实益权益的转移,因此可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27(5)条获豁免从价税。然而,如转让牵涉实益权益的转移,须根据《印花税条例》予以征收印花税。
如已签订有关的香港公司股份转名或其他相关的文件,请携带有关的文书,到印花税署(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 号税务大楼 3 楼)作裁定及加盖印花,并请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以下文件:
(1) 遗产承办书和声明书,以显示受益人姓名或遗嘱检认证及最后遗嘱;
(2) 家庭财产分配契据正本及核证副本,如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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