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在税前扣除项目的处理
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在税前扣除项目,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等,在以前年度纳税调整时并未使企业资产(负债)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因此在企业清算时不存在差异转回问题,在理论上这些项目将永远不能在税前扣除。
例5:E公司2014年度发生广告费500万元,当年允许税前列支100万元,其余400万元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E公司2014年12月关闭清算。E公司2014年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差异分析:虽然E公司应当就超支的广告费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并未造成E公司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因此E公司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不必考虑上述业务,即不需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变现收入”能否作为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扣除的计算基数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从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规定的清算申报表结构来看,在填报清算所得时无需填报“资产变现收入”,因此,“资产变现收入” 不能作为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扣除的计算基数。
环泽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香港、新加坡、迪拜等地区的公司做账审计、注册年检以及国内外税务筹划等业务。高效、严谨、贴心的服务获得众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和大型国企青睐。
咨询热线
400-682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