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申请“小鹿茶”商标遇阻;“小米”在珠宝首饰类商品上布局“小爱同学”商标失利;“五八”申请“58教培”商标被驳……在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驳回的理由均涉及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问题。
众多案例显示,为了突破在先权利障碍,一些申请人尝试运用组合策略,一方面,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转让协议,或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另一方面,针对驳回复审决定继续进行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并在诉讼中请求暂缓审理,等待在先商标权利状态的改变或者直接消除在先障碍。尽管如此,实践中依然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暂缓审理能否成为申请人畅通商标注册之路的“杀手锏”?申请人又该如何灵活取舍、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环泽观点:“瑞幸”申请“小鹿茶”商标遇阻;“小米”在珠宝首饰类商品上布局“小爱同学”商标失利,诸如此类,要解决这类商标注册问题,就需要突破在先权利障碍,一些申请人尝试运用组合策略,一方面,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转让协议,或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另一方面,针对驳回复审决定继续进行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并在诉讼中请求暂缓审理,等待在先商标权利状态的改变或者直接消除在先障碍。实践中,行政部门和法院一般会考虑中止事由的确定性及所需时间长短等因素,如果等待事由确定且等候时间不长,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支持中止审理。企业要灵活变通,可以通过交换交易等方式解决问题,有时坚持通过程序解决,成本可能更高。如“小鹿茶”商标案,既然已经达成转让意向,则可以通过注销在先商标的方式来解决,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如需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联系环泽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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