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有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那么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清楚呢?今天与大家一起分享。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生产手机的企业,共有职工 200 名,2021年 2 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手机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手机的售价为每台3000元(不含税),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 200 名职工中 170 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 名为总部管理人员。如何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答:手机的售价总额=3000×170+3000×30=510000+90000=600000(元)
手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0×3000×13%+30×3000×13%=66300+11700=78000(元)
(1)甲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依据岗位不同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借:生产成本 576300
管理费用 10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000
(2)实际发放手机时,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000
(3)按照成本价结转成本,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结转的成本金额确认成本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温馨提醒:
(1)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销售,千万记得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要记得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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