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比如为提升销售业绩,甲公司与一家分销商签订品牌代理销售协议,协议规定由该分销商负责新型产品在本地区推广销售业务,合同期间为2019年4—6月,合同期满,甲公司按分销商实现的销售收入的8%支付佣金费用。该分销商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佣金200万元,且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票据。那么,针对支付的佣金支出,甲公司能否全额在税前扣除?
该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可税前列支扣除佣金限额为2500*5%=125万元,超出限额200-125=75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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