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尔•弗罗伊登贝格两合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巴伦谷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微力达 VILEDA”
指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室内百叶帘”等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35171630号“微力达 VILEDA”商标不予注册。
环泽观点:2019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新增该条款的目的是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效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本案中,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99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被异议人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证据及商标创作来源,其行为亦不属于为了开拓市场而进行的合理商标储备,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类别明显超出了市场主体的正常需求,应当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驳回。如需了解更多商标相关资讯,欢迎联系环泽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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