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了一份香港公司审计的业务,香港公司是由另一间法人公司控股的公司,从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审计资料中发现,客户是做投资业务的,客户与其他公司协议代持股,双方约定了差额补足对赌协议,正好客户在次此对赌中实现了收益,但这个收益客户在他们的账面上没有体现,客户就要求在做审计时这笔收益体现在报告中。
客户提供的资料有代持股协议,指定应收款人协议及代持股基金公司出售记录。根据这些资料根本无法确认这个代持股收益具体金额,通过与客户来回沟通后,最终客户还是提供了他们确定收益的具体计算表,这样才能具体确定收益。
所以客户账面没有确认的事项,需要在香港公司审计报告中披露,前提也是需要客户确认具体事项是如何确认以及确认的具体金额,不能直接提供协议让审计师自己编制报表,那违反了独立性准则。只有客户认可的财务报表,审计师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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