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集团)2008年9月被核准注册的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灯、水龙头、坐便器、暖器等第11类商品上。2012年3月,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洁具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近日,经过再审审查并公开开庭审理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驳回蒙娜丽莎集团的诉讼请求。再审改判的结果,意味着原商评委最初作出的裁定结论得到了确认,即诉争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最终予以撤销。
环泽观点: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经审查提起抗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最终改判的商标行政诉讼第一案。是检察机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量的成果,也进一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律师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等树立了保护信心,让公众见证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力量。欢迎联系环泽知识产权咨询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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