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的一家二锅头酒厂便因在商品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酒”,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并判赔10万元。
环泽观点:本案中,河北京运酒厂在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上使用“北京二锅头”,明确指向酒水产地,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影响,京运酿酒厂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京运酿酒厂的该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将“伪造产地”视为虚假宣传,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对于规范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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