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商业折扣,如果处理正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扣减,一旦处理错误,企业可能面临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针对开发票,正确的是销售额和折扣额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某服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甲企业300套服装,不含税价格700/套,由于甲企业购买的数量较多,给甲企业7折优惠,并按原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那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300*700*0.13=27300(元)。
原因就在于该企业的折扣没有开在金额栏上面,那折扣额就不能在销售额中扣缴,需要按照销售原价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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