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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问题的解析

2020-12-12 环泽公司

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问题经常易产生疑问,应该如何把握政策核心要点及如何计算纳税?下面,由我税务师事务所为大家进行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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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2019年12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该单位工作了10年的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张三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5万元,则张三该项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
      (1)计算免征额=50000×3=150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160000-150000=10000(元)
      (3)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0×3%=300(元)
      【政策核心】单位炒了个人的“鱿鱼”所支付的补偿金,在扣除一定的免税额度后,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关系的未到期解除,不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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