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税除了计入有要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还需要注意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除了这个15%的扣除限额,特殊行业也有不同的扣除限额。例如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这几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按照30%的比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准予扣除;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告宣传费超过规定比例不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并不意味着不允许税前扣除,对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直至抵扣完为止。但是当年的费用就会减少,应缴纳的税金就会增加。
例如:一家饮料制造企业,本年有5000万收入,利润是500万。业务宣传费总金额是2000万。
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法规定本年只允许抵扣的业务宣传费是
5000万*30%=1500万
客户本年发生金额是2000万,所以需要纳税调增500W,所以最后计算所得税计算式:(500万+500万)*25%=250万
而剩余的500万业务宣传费可以第二年继续抵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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