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个人身份证到代征点开具发票可能存在哪些较为严重的风险?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存在风险
(一)虚开发票风险
受票主体很可能只是随便找了几个身份证到代征点开具发票,身份证指向的开票主体实际上未向受票主体销售商品、劳务和服务。目前此类情形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如果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则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开票主体未发生应税行为;二是不具备资金流或者付款方先支付资金再回流(流向受票方或其关联方);三是开票项目通常是咨询费、推广费、管理费、办公费等虚构的项目;四是证据链不完整,不能提供商品购进和销售的证据以及劳务和服务发生的依据。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个人到代征点开具发票,如果属于提供服务,那么在不具备雇佣关系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履行法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个人到代征点开具发票,如果属于销售商品,则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向个人支付财产转让所得时,同样应当履行法定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税款能够追缴的,有可能处0.5倍罚款,对税款不能追缴的,有可能处1.5倍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征点以“临时经营”的名义为个人开票,在开票时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受票方(支付人)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按何种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是代征点决定的,而是应当按照行为性质对照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确定。如果个人的所有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应税行为,都可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临时经营)来纳税,那么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目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如果个人未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其提供服务和转让财产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个别税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因此,受票方(支付人)不能以开票人属于“临时经营”为理由逃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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