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一、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二、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典型案例】
小王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20年1-2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保险营销佣金收入55000元,1月的佣金收入已由保险公司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320元。假定不考虑附加税费,保险公司2月预扣预缴小王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1)累计收入额=55000×(1-20%)=44000(元)
(2)展业成本=44000×25%=11000(元)
(3)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4000-(2×5000)-11000=23000(元)
(4)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23000×3%=690(元)
(5)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690-320=370(元)。
【重点提示】
(1)尽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性质为劳务报酬所得,但是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2)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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