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庸知名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的主人公令狐冲,想必大多数人不会陌生。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李时珍公司)将“令狐冲”三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注册使用在非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并声称为“令狐臭等异味一冲而去”之意,引发获得金庸授权开展维权行动的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下称明河社公司)的不满,二者由此展开了激烈的纷争。
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历时近4年的纠葛告一段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1816221号“令狐冲LINGHUCHON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令狐冲”名称已为我国一般公众所熟知,李时珍公司对此应当知晓,理应避让,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该商标注册行为,不当占用公共资源,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终身法院驳回李时珍公司的上诉,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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