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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丨第42073902号“诗词大会”商标异议案

2022-09-22

       异议人:中央电视台

       被异议人:河南好字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诗词大会

       异议人主要理由:《中国诗词大会》作为异议人的电视栏目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侵犯其现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环泽观点:《中国诗词大会》是中央电视台原创文化类电视节目,在全国范围内播放宣传,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主体部分“诗词大会”与之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在“期刊、杂志”等服务商誉《中国诗词大会》栏目的观众群里重合,被异议人试图攀附《中国诗词大会》栏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必将减损异议人潜在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故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即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裁定异议成立。

案例剖析丨第42073902号“诗词大会”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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